淮北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淮北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UAIBE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BCIA。
第二条 淮北市建筑业协会主要由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保温节能、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图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营销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淮北市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导向,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登记管理机关淮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现设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众安时代中心A座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审核及相关继续教育,开展建筑工地达标评估、行业优质工程评选及推荐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进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组织经济交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协助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协会在我市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依法推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七)组织信息交流,发布行业信息,搞好协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八)组织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九)发展同市内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会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3、按本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二)本会会员的范围:
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独立法人组织,其范围主要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保温节能、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图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营销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九条 本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由本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后,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会员因自动退会或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取得本会刊物、书刊文献资料和其它信息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依照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会费标准;
(三)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在情况特殊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推选的理事即为该单位的代表,该理事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职务随之终止,空缺的理事名额仍由理事单位另行选派、递补并报本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在下次会员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常务理事会在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主要内容: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指派监事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重大问题,经监事会集体研究后,可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反映;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应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如监事长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人员。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
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本团体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团体各项会议、活动的保障与宣传工作;
(四)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与管理和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并将结果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五)负责本协会印章、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负责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任职年龄和退休年限,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2/3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